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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博大大厦307室

 协会章程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协会(BDA ENTERPRIS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 BDA EA);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协会中文简称:开发区企协。
第二条 开发区企协是由开发区企业、企业家(雇主)和社会团体的联合组织,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赢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开发区企协代表开发区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由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总工会和开发区企业协会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为政府、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促进开发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北京市分会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中国开发区协会、北京市开发区协会、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团体会员。本会的主管部门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管理和业务指导。开发区企协可设立企业协会行业分会。
第五条 经企协理事会批准,企协可向长期热心从事促进同中国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外国经贸界知名人士授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协会荣誉会员”称号,并由会长签发证书。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地址为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大楼-博大大厦。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本着“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针开展工作。
业务范围包括:
(一)制定本会业务发展规划和自律条规,协调本会成员间关系;
(二)研究、传播、推广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及实践经验,编辑和发行协会会刊、建设和运营协会网站,为会员服务;
(三)推进企业家素质建设,增强企业家法律意识,引导企业家学法、守法、依法规范自身行为,支持企业维护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家队伍成长;
(四)加强调查研究,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关心企业经营状况,及时推广企业先进经验和管理科学成果,评比、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五)介绍、推广国内外企业家的成功经验,组织企业和有关企业团体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及有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外企业家的合作与交流;
(六)为企业提供培训、咨询、信息等项服务,针对企业需求开拓发展新的服务领域,扩大新的服务功能;
(七)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及时反映企业家的意愿和正当要求,沟通政府与企业、企业家的联系,为政府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八)受政府授权委托,作为企业一方的维权代表,积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参与企业劳动争议的协调和处理工作;
(九)组织研究探讨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增强企业活力服务;
(十)按照“自立、自治、自养”的方针,加强企协自身建设,提高工作人员政治、文化、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开发区企业服务;
(十一)开展有利于企业家身心和谐的健康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开发区企协会员分为个人会员、企业会员、团体会员。
(一)个人会员:热心、支持企协工作,在企业管理、经济研究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者;关心、支持企协管理的有关行业领导、社会名流;非团体单位会员的企业经营者;
(二)企业会员:在开发区内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三)团体会员:在北京市注册的学术团体、行业性的企业团体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它有关法人组织。
第九条 凡加入开发区企协行业分会的会员,是开发区企协的当然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在开发区或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开发区企协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案权、建议权、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企协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开发区企协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理事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代表大会。每次代表大会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五)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六)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为有效。理事会是会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会长主持企协的日常工作,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对内领导会务,对外代表企业协会签署协议和有关文件。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缺席时,由一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企协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监事长及2名监事组成,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督促企协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企协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企协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企协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企协行业分会是由该行业中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非法人社团组织,接受开发区企协的监督与指导;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以服务为宗旨,沟通行业与政府及行业组织间联系,促进行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协会财务独立,拥有自己的财产。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企协因分立、合并、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或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开展工作时,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七条 企协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八条 企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三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1年8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开发区企协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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