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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章程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由中国各级政府批准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包括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投资的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企业)和内资企业联合发起成立,是经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根据国家、北京市及开发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纽带、协调、服务职能;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增进企业和政府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了解、交流、友谊与协作;为入区企业服务,维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开展促进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及各种形式的中外经济技术合作等活动,促进开发区同国内及世界各国、各地的贸易和经济技术关系的发展,增进开发区同中外工商界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友谊。
    第四条  本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和中国国际商会北京市分会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中国开发区协会、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团体会员。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企业协会会址设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六条  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可设立企业协会行业分会。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企业协会的职责是:
    (一)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向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信息和咨询,介绍合作对象,开展促进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二)开展同世界各国经济贸易界的联络工作,邀请和接待外国经济贸易、技术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开发区经济贸易技术代表团、考察团出国访问和考察;
    (三)发展同国内外商会、经济贸易协会和其他经济贸易组织的联系,参加国内外经济贸易组织或它的活动;
    (四)参加、组织或同国内外相应机构合办有关经济贸易方面的会议;
    (五)组织开发区企业和团体在国内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参加有关的展览会和国际博览会,协调北京市有关方面接待外国来开发区举办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
    (六)举办适合企业需要的各种培训、讲座和出版、发行有关刊物、书籍,对外宣传开发区的经济建设、投资环境、对外贸易发展情况以及贸易和投资法律规定,对内介绍国家、北京市及开发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内外先进的科学管理理论、方法和经验。
    (七)对区内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及时了解企业的动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并为管委会决策提供建议,当好参谋,发挥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八)办理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和区内企业委托的事项;
    (九)指导行业分会的工作;
    (十)办理其他有关促进经济贸易发展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企业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企业会员、团体会员。
    (一)从事经济贸易活动的人士、学者和研究工作者以及积极支持并热心于协会工作的有关领导和社会知名人士,可以成为企业协会的个人会员;
    (二)与经济贸易有关的企业可以成为企业协会的企业会员;
    (三)与经济贸易有关的组织、机构、协会及学术团体可以成为企业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已加入我会的会员,则自然成为北京市国际商会、贸促会和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会员。企业协会行业分会的会员,是企业协会的当然会员。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企业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三)参加企业协会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得到企业协会提供的服务和给予的协助。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支持和承担企业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二条  企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理事会。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代表大会。每次代表大会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二)审议并通过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有关的重要事项并作出决议;
    (四)批准、修订企业协会章程;
    (五)选举理事会。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推举企业协会名誉会长;
    (三)选举企业协会会长、副会长;
   (四)聘请特约顾问;
    (五)审议并批准会长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年度财务计划、收支决算;
    (七)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消;
    (八)指导和协调企业协会行业分会的工作与活动;
    (九)审查和批准会员;
    (十)召集定期的或临时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长主持企业协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对内领导会务,对外代表企业协会签署协议和有关文件。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缺席时,由一名副会长代行会长的职权。会长、副会长任期两年。
第五章  财务
    第十八条  企业协会财务独立,拥有自己的财产。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
    第十九条  企业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各项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有关企业的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企业协会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章  分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协会行业分会是由该行业中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民间经济贸易组织。
    第二十二条  企业协会行业分会的宗旨是,根据国家、北京市及开发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纽带、协调、服务职能;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增进企业和政府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了解、交流、友谊与协作;为入区企业服务,维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开展促进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及各种形式的中外经济技术合作等活动,促进开发区同国内及世界各国、各地的贸易和经济技术关系的发展,增进开发区同中外工商界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友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企业协会内附设其他机构。
    第二十四条  经企业协会理事会批准,企业协会可向长期热心从事促进同中国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外国经贸界知名人士授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协会荣誉会员”称号,并由会长签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于一九九五年一月生效施行,二零零一年七月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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